受理事項:

  1.受理並調解經濟貿易、投資、收(並)購、金融、融資租賃、證券、房地產、工程建設、基礎設施、知識產權、運輸、保險等領域的商事爭議;

  2.提供與調解相關的法律咨詢服務;

  3.開展與調解相關的課題研究和法制宣傳;

  4.編輯出版與調解有關的法治刊物;

  5.承擔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等機構的業務培訓、購買法律服務等。

  不予受理事項:

  1. 我國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采用調解方式解決的案件;

  2. 不屬於本調解中心受理范圍的案件;

  3. 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不告知意見或明確拒絕調解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