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融國際商事調解中心收費暫行辦法
(本辦法於2024年10月15日經惠州市惠融國際商事調解中心理事會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促進商事調解廣泛應用和發展,鼓勵更多當事人選擇調解作為爭議解決方式,助力市場國際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參照國內商事調解收費做法及國際慣例,惠州市惠融國際商事調解中心(以下簡稱“調解中心”)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調整減免規定適用於自辦法施行後調解中心受理的商事調解案件。
二、減免調解費用的幅度
調解費用包含調解登記費、調解服務費及其他費用。具體減免標准為:
(一)符合受理調解條件的案件,調解登記費免予收取;
(二)調解不成的,調解服務費免予收取;
(叁)調解成功的,調解服務費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按照現行人民法院第一審財產案件普通程序訴訟費標准的50%交納;調解服務費低於人民幣 300 元的,按照人民幣 300 元標准收取費用。
(四)調解過程中產生與調解有關的由第叁方收取的其他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叁、其他
(一)特殊、重大複雜及批量案件收費標准另行規定;調解中心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就此類案件收費與當事人達成收費協議,並根據收費協議約定收取調解服務費。
(二)本辦法未新規定的內容仍按照調解中心原《收費辦法(試行)》處理。
(叁)本辦法由調解中心理事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